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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处理根据具体旷工天数而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的问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性质的不同,其人事管理法规依据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旷工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对于没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非参公人员)因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问题,应当按照2002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的规定处理:“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据此,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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