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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处理根据具体旷工天数而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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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没有单独的事业单位职工旷工处理规定.应适用国务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中所称连续旷工十五天,是指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其间的节假日不包含在内。
人保部2011年出台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新进人员应公开招聘。《条例》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决定主体为:警告,记住,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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