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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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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些情况下可要求定金双倍返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手房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除非获得买方的同意,否则卖方擅自抵押出卖的房产,将直接损害买方的利益,买方可以积极请求维权。根据是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方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已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已经正式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制度,现在买方掌握房屋所有权。又因为买方擅自抵押房子,导致买方遭受利益损失的,卖方属于无权处分涉及侵权,买方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2、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首先,卖方擅自将房子做抵押,并且双方已经订立买卖合同,那么卖方的行为属于违约,需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买方可以按约定主张违约金。
卖方在房屋买卖中不迁出户口可以要求赔偿。卖方不迁出户口的买方不能迁入户口办理结算手续,双方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户口迁出期限和违约责任,增加卖方违约成本,督促卖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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