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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如不存在其他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约定,那么该协议有效。另提请注意系上海仲裁委,而非上海市仲裁委。...
如果管辖约定是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此时此条款是继续有效的。如果管辖约定是属于合同中与其他条款有关联的争议解决方法,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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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有效。符合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协议管辖须具备四个条件: (1)协议管辖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不适宜用口头形式。 (2)协议管辖仅限在几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范围内进行选择。 (3)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因提起的诉讼。 (4)协议管辖的合意所改变的是一审地域管辖,但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对照上述协议管辖的必备条件看,本案管辖约定除约定“各方所在地”是否属于几方当事人住所地之一还有待探讨外,其他的无论是形式还是协议管辖的前提条件均不悖法。应为有效之约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现为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现为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约定合同履行地管辖也有法律效力。有约定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参照下列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对象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目标,履行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时结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3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还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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