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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济案件,人民法院对于诉讼参与人的拘留,应当给予怎样的处罚

2022-02-14
经济案件一般分为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经济纠纷案件中的拘留属于司法拘留,是法院对于有严重妨碍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经济犯罪属于刑事案件。常见的经济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有权对经济犯罪中的嫌疑人依法做出刑事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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