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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的,享受以下待遇: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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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管理规定》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8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简称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淮南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工伤等级、本人工资等情况确定。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工伤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还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例如:淮南10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4个月的淮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淮南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个月的淮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上述五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能享受上述待遇。但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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