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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应当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损坏车内设施的,乘客应当予...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以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有期限使用为主要条件的出让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八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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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方便乘客的原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停运整顿的车辆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二)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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