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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以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有期限使用为主要条件的出让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八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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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中的客运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一)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二)擅自更改车体颜色的;(三)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不符合规定的;(四)车载通讯、安全监控和电子调度服务设施不规范的;(五)未在规定位置公开经营者名称、租价标准、监督电话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六)其他不符合客运服务规范要求的。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情况特殊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答复投诉人。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由质监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应当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损坏车内设施的,乘客应当予以赔偿:(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内拦车的;(二)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乘车无人陪同的;(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四)前往异地或者夜间去往偏远地区的乘客拒绝配合驾驶员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办理安全登记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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