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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合同期满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不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在怀孕期间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不续延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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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合同期满时,合同应延长至相应情况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不能立刻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应当自动延续至女职工哺乳期结束。哺乳期结束后是否续签由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协商即可。
就您劳动合同法产假怎么规定的的问题,做出如下解释: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胞胎生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产期,其中产前休假15天,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怀孕的女职工。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期,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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