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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在怀孕期间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不续延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若用人单位...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在怀孕期间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不续延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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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陈述,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情形消失时止。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如果不超过一个月,员工可以催告其及时签订; 2、如果超过一个月仍然没签的,可以要求单位向本人赔偿双倍工资,最多赔十一个月。
你这种情况如果公司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你将不再是公司员工,不能再与该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款规定的前提是女职工与用人单位正处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为你与单位的合同是一年一签订,07中单位也并没有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有义务必须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继续签订08年的劳动合同,所以,单位的这种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均未规定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辞退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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