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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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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你违反“常理”选择了最难走的小路上班,但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习惯及社会情理,结合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你是出于尽快赶回上班的工作目的而选择走小路,不应过于苛责究竟是否应该临时更改路线。 职工上下班路线是否合理,关键要审查职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合理的工作需要。如果职工选择的路线在合理范围之内,符合社会常理及习惯,即便是其选择稍微较远的路线也是合理的。而如果职工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正常的工作需要,且路线距离明显不合适,则不能认定为合理路线。
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只有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合理的上班路线中发生非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才算工伤。 合理上班路线是指下列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所谓合理时间的理解应当参考劳动者住处和单位之间的距离、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状况、天气状况、路况条件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不能局限于一个固定时间段。
职工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二是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职工下班回家,在回家的楼梯上摔伤,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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