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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投资者信用良好,具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4亿美元,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
1、提交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实因为业务需求,在国外银行开户时,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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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具体手续有: 1、申请人携带需要的材料前往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材料主要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主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更详细的需要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会对申报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办结。 3、审核通过的,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即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
如果所投资行业属于限制类的,则需先行经过商务部门(俗称外资委)的审批,在获得审批之后,再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 而如果所投资行业属于非限制类的,则无需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可直接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一种方式是新设公司,而另一种方式,则是由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对于以新设公司方式进行的非限制类行业的境内再投资,在完成新设公司的工商登记之后,应当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而股权购买的方式则无需进行该备案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办理以下批准手续: 1、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提交投资信息; 3、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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