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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发票作废操作流程:一是进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选择发票管理模块。第二,选择发票开具管理菜单下的无效发票。第三,逐一确认要作废的空白发票号码...
空白发票作废操作: 一、进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选择“发票管理”模块。 二、选择“发票开具管理”菜单下的“未开发票作废”。 三、逐份确认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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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发票作废的流程 1、选择“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已开发票作废”菜单; 2、选中你要作废的那张发票; 3、点击“作废”按钮; 4、系统弹出“作废确认”提示,“是否真要作废发票”; 5、点“确认”按钮,已开发票作废成功。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受票方确实丢失发票,客观上就已经无法继续坚持凭发票扣除。在受票方公开声明作废的情况下,国地税部门通常要求一是开票方出具书面证明,二是开票方提供复印件。 因此,按道理凭存根联复印件加开票方证明是可以替代大部分发票的用途的,但有些税务局有时会不同意,这就要求登报作废或满足其他当地税务局要求的具体证明方式,建议事先电话咨询当地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四条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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