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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员工与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员工继续留在合并后的公司工作。如果合并后的公司与员工解除合同,或者因为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员...
公司合并后,员工与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员工留在合并后的公司工作。合并后的公司与员工解除合同,或者因工资、岗位、福利等因素选择离职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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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安排是: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如果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后,由于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的变化,合并公司的员工有权自由选择留下来。如果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补偿。员工补偿通常有以下方式:1、现金支付形式现金支付形式是要求企业现金支付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于现金流充足的企业,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是一次性解决的,没有给重组后的企业留下任何后遗症,但这种方式将大大占用企业的资本流动,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2、股权支付形式股权支付形式是直接将企业净资产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实施给每个员工,企业重组后形成员工对重组后企业的股权。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和政策中是允许的,但在运营中有两个明显的障碍,但不支持公司的所有地方法。因此,从以上两点来看,以股权的形式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并不是一个很好的方式。3、如果重组企业的支付能力相对较差,为了减轻重组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转化为重组企业的负债,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重组后,员工持有重组后的债权,并按照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进行偿还。重组企业以债权的形式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批准,避免重组后违反会计法和税法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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