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优先承租权不是法定权利,我国《宪法》等法律对此并无规定,但是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了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想出售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应当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15日内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但是有条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需在以下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2.在同等条件下,即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标的物(即出卖的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等方面相同。 3.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作购买的意思表示或明确表示不予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租赁物收益归属】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次承租人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房屋租赁关系的存在,在同等条件下对所租房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在房屋租赁中,通常有“优先承租权”这一说法。但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近日的一项判决表明:优先承租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房主在房屋租赁期满后有权将出租房屋向社会公开投标招租。2004年12月31日,长汀县房管所与俞如鑫签订了《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俞如鑫向长汀县房管所承租店房一间,租期一年。期满后若继续出租,俞如鑫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2005年10月19日,长汀县房管所发出《关于按期收回店房的通知》,对出租的店房期满后不再续签,将收回店房进行公开招标出租。11月25日,长汀县房管所以现场竞价方式进行招标时,俞如鑫租赁的房屋被另一人以每月租金750元的价格竞得租赁经营权。但俞如鑫在租赁期满后拒不归还租用的房屋,长汀县房管所遂将俞如鑫告上长汀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俞如鑫向原告归还所占用的房屋,并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交还店房之日止,按每月750元向原告支付店房占用费。法官指出,虽然双方在原租赁合同上有约定,但该合同因期满而终止,要重新确立租赁关系,需依投标方式进行,但被告未参加招标投标,放弃了与原告订协议的权利。因此,优先承租权已不存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