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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要求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且造成那个重大损害。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合同》、《规章制度》或《内部岗位责任》等规定中明确列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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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何理解何为重大损失呢?首先,对于什么是重大损失以及界定的标准,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完全赋予用人单位权限去自行制订。实际上,不同的企业完全可以有不同的标准,甚至标准差别极大:对于大型企业,可以规定造成十万或百万损失为重大损失;而对于小微企业,则可能规定五百或一千元的损失都合理。因为企业请员工来是创造利润的,如果员工不仅没有创利,反而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标准应当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加以界定,但当然应有个合理的范围,不能绝对化。其次,重大损失并不是只包括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只是损失的一种主要类型,实践中员工失职造成的损失,有些可能没法直接以经济损失来衡量,或者无法具体量化,如果只规定重大损失为经济损失,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会无法适用。因此,损失的范围包括例如重要商业机会的丧失、企业商誉的重大负面影响等,至于什么是重要商业机会、在多大范围内被媒体曝光才算对企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仍然需要进一步在规章制度中细化。
理解应当合法合理。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员工因工作失误(本应做但未做,本应不做但做了)导致严重生产经营后果的未严重失职,与员工工作职责相匹配(保留员工签收的岗位说明书);营私舞弊则需要掌握员工在公司损失中获取个人私利的证据。 风险提示:单位向员工主张损害赔偿,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理解应当合法合理。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员工因工作失误(本应做但未做,本应不做但做了)导致严重生产经营后果的未严重失职,与员工工作职责相匹配(保留员工签收的岗位说明书);营私舞弊则需要掌握员工在公司损失中获取个人私利的证据。 风险提示:单位向员工主张损害赔偿,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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