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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要求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且造成那个重大损害。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合同》、《规章制度》或《内部岗位责任》等规定中明确列明严...
理解应当合法合理。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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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何理解何为重大损失呢?首先,对于什么是重大损失以及界定的标准,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完全赋予用人单位权限去自行制订。实际上,不同的企业完全可以有不同的标准,甚至标准差别极大:对于大型企业,可以规定造成十万或百万损失为重大损失;而对于小微企业,则可能规定五百或一千元的损失都合理。因为企业请员工来是创造利润的,如果员工不仅没有创利,反而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标准应当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加以界定,但当然应有个合理的范围,不能绝对化。其次,重大损失并不是只包括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只是损失的一种主要类型,实践中员工失职造成的损失,有些可能没法直接以经济损失来衡量,或者无法具体量化,如果只规定重大损失为经济损失,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会无法适用。因此,损失的范围包括例如重要商业机会的丧失、企业商誉的重大负面影响等,至于什么是重要商业机会、在多大范围内被媒体曝光才算对企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仍然需要进一步在规章制度中细化。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针对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需要向用人单位赔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仅在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仅在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针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范围:(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的情形基本限于以下三种情形: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事项。而且,第1项的赔偿时有限制的。第2、第3项的赔偿是可以约定的。针对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现有规定,未见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劳动者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的少出货,到底算不算是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要看你到底给单位造成多大的损失。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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