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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过后,要补交试用的保险吗?

2022-10-07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过后,需要补交试用的保险。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内的,社会保险是从用工之日起开始的,劳动关系也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就是进单位的那天,而不是试用期过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单位不缴纳社保,以2018年为基准,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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