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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合议庭组成人员---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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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议庭成员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合议庭组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根据这一规定,一方面合议庭成员确定后不得随便更换,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初……号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因……写明变更理由,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年××月××日院印【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后,通知当事人用。2.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可以用笔录、传票等其他方式通知。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十分随意,除了组成人员的随意性之外,还包含组成人员的临时性。不管什么案件,临时拉上几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合议庭除承办人之外的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案件发朝复杂多样化发展的时候,类型也具有趋同性。承办人靠个人很难准确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合议庭组成方式走专业化之路,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提高工作质量;三是专业化可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使合议庭的动作更具科学化。
民事:一审,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二审,审判员。 刑事:一审,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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