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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议庭成员程序是怎样的

2022-03-07
变更合议庭成员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合议庭组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根据这一规定,一方面合议庭成员确定后不得随便更换,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初……号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因……写明变更理由,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年××月××日院印【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后,通知当事人用。2.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可以用笔录、传票等其他方式通知。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十分随意,除了组成人员的随意性之外,还包含组成人员的临时性。不管什么案件,临时拉上几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合议庭除承办人之外的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案件发朝复杂多样化发展的时候,类型也具有趋同性。承办人靠个人很难准确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合议庭组成方式走专业化之路,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提高工作质量;三是专业化可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使合议庭的动作更具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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