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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组成的原则是什么

2021-08-04
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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