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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
——集体企业无论它处在那个行业,都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或经济实体。 ——集体企业的全体成员应是这一个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和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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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集体企业在推行股份制中,集体企业经产权界定后对不属于国有资产、法人资产、个人资产而是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往往是以“集体股”、“集体基金会”等名义出现的,所谓“集体股”持股主体不是一个法人,而是企业内部的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在改制时界定为集体股操作,其优点是减少了对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时所遇到的阻力,缓解了集体企业改制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使集体企业改革不致于因为完全否定集体所有权状况而夭折。由于触及到了产权问题,股份设置、股权结构明晰化,责权利的明确成为可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职工积极性,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建立比较科学的管理制度,也有利于减少主管部门的干预,有助于实现政企分开,其优点是多方面的。但是,这种改革远远没有达到彻底和完善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股份制改造后被界定为集体所有的“集体股”,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集体财产所有权模糊的问题。集体股的设置,在改组后的公司只是解决了和其它出资人的关系问题,但“集体”这个股东仍然是虚化的,集体股的最终归属仍未明确,权利责任主体仍是不清楚的。并没有实现企业股份制改造所要求的产权明晰的初衷。对集体企业职工而言,该股权与集体企业的职工的关系同改组前集体企业一样,没有丝毫变化。职工普遍存在着“人人是股东,人人都没份”的心态。由于权利归属最终无法明确,致使集体股在权利行使时受到诸多限制。
集体企业改制虽然没有国有企业改制那样每年都有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出台,但其在改制中有以下政策可遵循:(1)集体企业中界定为集体资产的,可以量化到职工个人,在职时可以分红,退休后可归职工个人,也可转让给私营企业或个人。(2)集体企业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职工可以出资受让转为个人股,也可以租赁借用。(3)集体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和骨干可在改制后的企业持大股。(4)无法界定到个人的集体资产,可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协会,行使集体资产所有者职能。 的相关规定。
尽职调查过程中我们就会发现,改制时资产权属不明确的情况比比皆是。要么没走完清产核资的流程,要么披着集体企业的皮,揭开却发现是私营企业,而这些问题终将导致股权不清晰,或国有资产的流失。 清产核资 如果一家集体企业想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挂牌”),一般要完成改制、清产核资并消除可能存在的其他挂牌障碍,在这过程中律师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经营权和决策权: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根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的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清产核资: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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