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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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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承租人,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规定,当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与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在别处无住房的共居人享有承租人资格。也就是说,只能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择。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如何变更公房承租人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就是与出租屋无关的人,可以在路边唱歌,也可以在街上遛狗,总是非亲非故。这种情况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变更: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2、征得本地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同意。二是变更为共同居住人。满足条件:1、本地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协商一致;2、新承租人必须是本地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当然,所谓的纠纷都是在谈判不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尤其是中国人可能对谈判特别不感冒。因此,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据其他住房情况,本住房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根据其他地方的住房情况,本地的居住时间)。三是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发生在承租人死亡,生前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身上。只要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子女(根据其他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根据其他住房情况)。
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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