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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两个...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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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其他。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物权法》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1、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3、房屋报建文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报建审核意见书(3)报建平面图4、身份证明:(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3)委托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6、评估报告或议价协议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项目已领预售许可证的)8、土地出让合同及发票9、债权未超出抵押值余额证明(再次抵押登记的)10、同意抵押的证明:(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抵押人属股东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的)(4)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属合伙企业的)(5)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属共同共有的)11、市场处缴交地价情况律师系江苏地区首家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和房地产法律服务为主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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