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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工伤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系统,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通过哪些途径、机构和方式进行处理。一般来说,根据《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四种处理方式连成一个整体,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这四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中,协调和调解不是仲裁和诉讼的必要程序,仲裁是诉讼的必要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工伤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两种方式或三种方式解决,但争议通过诉讼解决,则必须经过仲裁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或者依法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人提供不完整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补正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劳动关系双方。如果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自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向保监办投诉、仲裁和司法诉讼等方式来处理: 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地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则予以认定:(1)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的,以书面约定为准;(2)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3)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4)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的规则解释。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然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释,但是投保方拟定保险合同的,应当作有利于接受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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