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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没有给您出具解除证明,如《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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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没有给您出具解除证明,如《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您可以就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认可。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调岗需要协商一致,如果您不同意调岗,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原合同履行。因此,如果您无法与单位协商一致,建议您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从而享受到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特殊保护,如领取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等。
用人单位调整了怀孕女职工的岗位之后,往往根据调岗调薪的原则,按照新的岗位发放女职工工资,这样是否也可以呢?这就是需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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