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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
应视采用计税方法而定:1.根据财税2016第36号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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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1、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劳务分包在建筑施工企业比较普遍。基本上指人工费分包。承建单位应交营业税5%,个税1%。但个税与当地规定有关,建安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发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税法中有相关规定.个税的比例与税局有关。 总承包企业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不再重复缴纳营业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应当在机构所在地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如果贵公司属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按照收入总额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率和法定税率25%计算缴纳,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分包先交税先开,然后总包开全额,扣除分包款交税。这只是涉及增值税,所得税按照税法正常核算跟营改增没关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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