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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工伤与合同没有关系。 2、工伤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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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请工伤认定算不算工伤。伤者从受伤之日起一月内,单位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从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本人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事故后,可以申请残疾等级认定,然后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工作认证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一次书面通知工作认证申请人需要修正的资料。申请人按书面通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受理。
有的。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以下赔偿待遇: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辅助器具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根据具体伤残等级确定。 (1)构成一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解除劳动关系。 (2)构成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构成五至十级伤残。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伤残等级将直接决定工伤职工所能享受的待遇问题。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工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因此,单位或者个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巧日内向省、自治尽·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但是如果在1年后,工伤职工的伤情有所变化,有可能影响伤残等级的,在劳动能力鉴定做出1年后,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的鉴定。一般而言,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其伤残等级变更后其伤残津贴补差的标准为:原补差金额+原计发比例x新计发比例;(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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