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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表决权与股权的关系是,公司的表决权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股东具有股权的多少,直接影响其表决权的分量。但如果公司章程对表决权另有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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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资本分为金额完全相等的股份,并以持有股份多少为基础和标准决定股东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利益与风险相对应)。股份有限公司的这种构造和内在性质,决定了其在股东相互关系上必然以“股东平等原则”作为基本指导思想。而“股东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股东表决权上,就是所谓的“一股一权”或“一股一票”。即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任何股东都不能享有特权,股东的权利只能来源于其出资份额(股份数),并与其出资份额的多少相适应。同时,股份有限公司既然是合资公司,则在决定公司意思方面,并不根据股东作为个人的意愿,而是依赖全体股东按照“多数决”方式所形成的决议。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当然要求按照持有股份数的多少决定表决权票数,而非以人头为单位实行“一人一权”或“一人一票”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可以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上进行理解。 首先,不同的股权结构与不同的治理模式之间是一种自然的匹配关系。 其次,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的整个制度安排中,可以被视为该制度的产权基础; 它首先决定了股东结构和股东大会,进而决定了整个内部监控机制的构成和运作; 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控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并通过内部监控机制对整个公司治理的效率发生作用。
常见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行为。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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