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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是否与股东平等原则具有一定的相互关系?

2022-02-15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资本分为金额完全相等的股份,并以持有股份多少为基础和标准决定股东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利益与风险相对应)。股份有限公司的这种构造和内在性质,决定了其在股东相互关系上必然以“股东平等原则”作为基本指导思想。而“股东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股东表决权上,就是所谓的“一股一权”或“一股一票”。即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任何股东都不能享有特权,股东的权利只能来源于其出资份额(股份数),并与其出资份额的多少相适应。同时,股份有限公司既然是合资公司,则在决定公司意思方面,并不根据股东作为个人的意愿,而是依赖全体股东按照“多数决”方式所形成的决议。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当然要求按照持有股份数的多少决定表决权票数,而非以人头为单位实行“一人一权”或“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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