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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⒈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应通过表决做出决议,并必须经代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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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作为股东会的成员,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在股东会上有表决权。除非公司章程规定另外的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表决权的行使原则上按照各出资人的投资比例确定。 ⒉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应通过表决作出决议,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⒊对于公司其他一般事项,应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参与《公司法》修订的学者的观点,这样就比较好地兼顾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老股东利益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公司法》这一条中规定的“继承股东资格”,究竟是否等同于股权的继承呢?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能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直接行使股权中的成员权?对此,《公司法》第76条至少没有直接给出答案。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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