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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原因是: 1、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项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
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法核算所得税。即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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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载明”的金额。而不管是否收到了款项,也不管合同最后是否得到了履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质是:可抵扣在未来可以抵扣,即在相关的担保费在发生损失赔偿时才能抵扣,也就是说只实际发生时才能扣,预提的担保费现在不让你从所得税时扣除,基本概念就是这个样子的。
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之财产应课徵遗产税,至于完纳遗产税后,继承人间如何分配遗产,并不发生课徵赠与税的问题,但被继承人死亡前对继承人中一人所为之赠与,除应课徵赠与税外,该受赠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再将受赠财产无偿移转予其他继承人,非属遗产分配,仍应对移转财产人课徵赠与税。该局辖区甲君于92年1月20日死亡,生前于91年间将其所有2笔土地赠与继承人乙君,并办理过户登记,甲君死亡后办理遗产分割登记时,亦协议该2笔土地属乙君所有。嗣乙君于95年取得该等土地之徵收补偿款660余万元,却无偿分配予其他继承人,国税局乃核认係赠与行为,除核定赠与税60余万元外,又因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未依法办理赠与税申报,而按核定应纳税额处1倍罚锾,乙君不服,践行行政救济程序,仍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略以,甲君既将该等土地赠与乙君,即属乙君所有;况纵认该土地为甲君死亡时之遗产,然依不动产分割协议书,所有继承人等已就甲君所遗之不动产为分配,是该土地被徵收时,已是乙君所有,难认係属甲君之遗产。其将取得补偿金给予其他继承人,经其他继承人允受,而未给付对价,即为无偿之恩惠给予,此已构成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之赠与,且乙君未依限办理赠与税申报,纵非故意,亦有过失,故国税局据以核定赠与税,并处罚锾,即无不合。国税局唿吁纳税义务人,被继承人生前已将其所有土地赠与继承人,该财产即属受赠之继承人所有,其于嗣后再将受赠土地之徵收补偿款无偿给予其他继承人,则为另一法律行为,仍应核课赠与税,请特别注意,以免徵纳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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