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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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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5、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1、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4、适用税率问题: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2008年起为25%)。
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印花税、契税等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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