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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主要认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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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1.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不应以受贿论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的,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受贿罪受贿罪的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三)已离、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已离,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才能构成受贿罪。(四)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认定第三者,这些证据是关键: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配偶的保证书之类的。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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