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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的一般应由承租人承担。为了避免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在书面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由谁负责交。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的有关规...
出租房的物业费承担需要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而定。 1、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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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后物业费具体由哪一方承担,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经过协商自行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租赁后,物业费一般由房屋所有人的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房屋使用人即承租人支付,但其内部协议不得对抗物业公司。承租人拒绝支付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并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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