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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承担外债的,夫妻协议法律上有效。需要协议是由夫妻俩一起签字按手印,没有在胁迫前提签署,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法》第十...
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则对于一方对外所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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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则对于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下面是解释。二一年《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对外举债时,债权人不知道其财产约定状况的,无论是否以夫妻个人名义举债,对所欠之债均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但当第三人明知该对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且以夫妻之一方名义举债,则债务仅为举债之一方,只能要求以该方的财产清偿。法律从整个体系思想去理解,就会发现其公平的体现。竟然你们是夫妻,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第三人自然认为你们没有夫妻财产约定之类的协议。如果第三人已经知道,就不以举债一方全部财产清偿。补充:公证是起证明该证据属实的作用而已。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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