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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直接参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的合同关系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
该婚前财产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协议涉及限制第三人(包括子女)权利的约定,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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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能对抗夫妻双方对第三方的债务。第三方仍可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清偿共同债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债权人能否以夫妻一方故意逃避债务为由撤销该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即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无需行使撤销权。若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知情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里明确了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以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清偿。 但对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的问题,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里对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适用的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即由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约定进行举证,而不是由第三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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