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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合同法工伤调岗问题

2022-08-12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原因与本职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混同,用人单位认为工作原因就是从事本职工作是对工作原因的限制解释,没有法律依据。职工调岗虽然违反了规章制度,但客观上调岗从事的工作与其本职工作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行为的目的仍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并非为自己谋取私利,应当认为属于工作原因。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赔偿属于无过错责任,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是影响工伤成立的因素。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致伤,可以按违反劳动纪律对其进行处理,但不能据此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只要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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