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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而因工受伤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并不因为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或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享有对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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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代偿后不享有抵押权,如果同时有抵押物和担保人,出现不能偿还的情况,法院首先会拍卖抵押物,只有拍卖金额不足偿还,才会要求担保人偿还剩余金额,担保人最后才可以要求抵押权人进行追偿,所以担保人是无法要求获得抵押物的。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后,保证人即享有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较为常见。职工认定工伤并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赔偿法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后,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如何追偿,实践中有争议。笔者分析认为,其中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时,受伤职工获得赔偿的赔偿模式问题。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损失。此种模式既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完全填补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目前,一些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办法或意见中,对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均规定采取补充赔偿模式。为更好保护受伤职工权益,便于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建立“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赔偿模式,即对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包括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时,如果劳动者先行获得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的,用人单位在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子女对父母均负有追偿权,两个以上子女对父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要求其他有连带赡养义务的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不赋予尽了大部分赡养义务的子女享有追偿权,就有可能导致各子女均消极履行赡养义务。尤其在被赡养人身患重病时,个别子女担心尽了更多的金钱给付义务后,而无法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要求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而拒绝支付更多的医疗费用。这样既不利于保护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赡养义务的本意。《》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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