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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未登记一般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
未登记的租赁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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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是否产生对抗效力 租赁合同的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无非是指经过登记的租赁合同能够对抗房屋买受人或者其他承租人,其实这些对抗力并非登记的效力,而是房屋租赁合同本身具有的。 首先,对抗买受人。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效力,没有登记租赁合同亦有此效力。 其次,未占有房屋而办理登记的承租人并不能对抗已经占有房屋的承租人。 债法原理认为债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物上能够产生两种以上的债务,两者之间不具有对抗效力,而租赁登记备案又不具有物权转移效力,因此,承租人基于占有的事实即可对抗第三人。
要看情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保证物权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房屋时,买卖双方办理的备案登记为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三人。但是,如果预告登记失败,就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设立不登记也可对抗第三人,那是土地承包有合同就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村里一般签订合同就生效了。 2、登记只是一个公示作用,你如果把别人的地登记在自己名下,人家拿着合同就可以推翻,这就是对抗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如果不登记就会造成一房二卖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不登记当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了,登记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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