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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经营者擅自改变经营内容、地点或者规模,不符合特色街区规划、功能布局和经营目录要求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指导经营者进行调整变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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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第二十四条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支出范围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单位。
基础测绘成果和政府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交存。物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余部分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所称物业总建筑面积以具有法定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为准;前款所称交存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具体标准由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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