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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干部死亡之后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享有定期生活补助和定期生活

2022-03-03
企业退休干部死亡之后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享有定期生活补助按所在省市规定。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其中,丧葬费和抚恤金各地规定均可享受,但对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是否给予定期生活补助,各地规定不一致,一些省市规定有,一些省市规定没有。在规定有的省市中,大部分省市规定原单位支付,部分省市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此,企业退休干部死亡之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是否有抚养费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58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及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费发放标准(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仍按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63号)执行,发放标准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4.16元的20个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个月。三、资金渠道上述费用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四、执行时间以上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6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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