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以担任一般村干部的职务和任选年限为依据,确定年补助标准。凡是年满三届(九年)的定工干部每年补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过76...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来源:2007-05-08 15:07 民发〔2007〕64...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后,由于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原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已显偏低。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经研究,现将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户口在城镇的:凡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40元。户口在农村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减发20元。死者遗属为孤独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发20元。二、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标准工资额在30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生活费,超过3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按规定给予补助。三、离休干部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凡离休干部生前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总额,或以此为基数计发的离休费总额。如死者生前原工资相对较低,其遗属生活补助费总额则不宜以其原工资总额为限,可以不超过本地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的家庭生活费收入总额为限。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中的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等其它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原省财政厅苏财行(95)93号“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有关离休干部补助标准的部分废止。五、本通知所述各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执行此标准后,离休干部的遗属在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分项领取的其它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六、各市可在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助标准。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七、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省劳动厅苏劳险[1995]7号文件执行后,如低于上述标准的,予以补足。八、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离休干部,基本政策是抚恤金为10月基本工资、如果有遗属还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08]34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军队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孀居的定期生活补助按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团职以下700元/月,师职800元/月,军职900元/月执行。你可到当地的民政局部门咨询一下。
部队干部转企业后破产后,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没有法律规定,部队干部转业后,安排到地方企业工作的,企业破产后可以提前退休。但在一些地方,有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工作并对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给予补偿的政策。不过,依然是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退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60人已浏览
5,607人已浏览
4,502人已浏览
2,8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