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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后,由于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原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已显偏低。根据中央和省有关...
1、退休老干部去世后,寡妇和子女应获得一次性养老金。如果寡妇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也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一次性养老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死亡而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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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以担任一般村干部的职务和任选年限为依据,确定年补助标准。凡是年满三届(九年)的定工干部每年补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过7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六条: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五年未满十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已满十年未满十五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付至死亡时止。
关于护理费的文件应依据组通字[2005]29号文件,各地方具体执行情况不得而知。仅就河北省的情况说明如下:根据2008年最新护理费相关文件内容,自2008年一月起执行新的护理费标准,同时补发差额。最新标准为: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600元/人.月;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500元/人.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4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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