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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 (二)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 (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死亡的; (四)职工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死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伤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要求出具不予认定的决定书,然后起诉法院就可以的。 2、《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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