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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单位与职工都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可是工伤发生不在少数,因工伤死亡的情形也有很多。实践中,在具体处理工亡事故的时候,肯定少不了对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进行了解。
工伤职工在工作中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职业病导致死亡的,如果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给该职工申请工亡认定,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亡认定。 工亡职工近亲属申请工亡认定的,除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交: 1、申请人及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者亲属关系证明 2、用人单位企业信息 3、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4、病历材料、诊断证明和死亡证明书 5、有的地方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为查明事实,还需要提供证人证言。 备齐以上材料,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应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最终由该机关认定是否属于工亡。 如果工亡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亡认定结论,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由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工伤情形做最终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 (二)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 (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死亡的; (四)职工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死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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