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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之纳税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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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按照以下计算: 1、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2、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关于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如下: 1、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4、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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