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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定层面说,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超生不可以享受产假(指带薪产假,下同),从实际操作层面说,对于员工超生的,很多单位都不给产假,而是按事假(指无薪事假,下同)处理,员工自知已违反计生政策,也就不再争取了。产假到底给不给,目前还没有看到有国家层面的相关解释。以下是我的个人分析: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1988上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于2012年废止)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这条规定提到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但在2012年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却删除了这一条,只详细规定了享受产假的情形和具体天数,并没有提到违反计生政策的不享受产假。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这两条法律法规,都没有提到超生不能享受产假。由此可见,妇女生育享受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需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的,单位应当无条件批准。只要是事实生育,事假是一定会给的,关键是工资的问题,是按有薪产假论,还是按无薪事假论?从上面的两个法条看,应该是按有薪产假论的,产假期间,由社保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然而,各地又有地方规定。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从这条规定看,不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还有其他方面的惩罚。综合以上分析,我个人认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产假期间应该是有产假工资的,但是,如果地方有规定的,则遵照地方规定执行,因各地规定不同,这里就不作定论了。但也有法学界人士和企业HR界业人士提出,产假是国家法定假期,而法定假期的前提是合法,员工超生的,已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应该享受有薪产假。
用人单位在招人时收押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法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公司补缴,不补缴的,可以向劳动局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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