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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
劳动教育不是刑事处罚,而是根据国务院有关劳动教育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无需经法院审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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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不是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制度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让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制度自确立以来,对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少年,预防少年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不予开除。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一)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主刑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既然“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说明原判刑罚并未执行,而缓刑并不是我国刑罚种类的一种,那么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就并未服刑,而只是在接受考验。
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需经法院审理定罪,即可对犯罪嫌疑人投入劳动教育场所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四年的最高期限。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这意味着实施了50多年的劳动教育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动教育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育决定有效;劳动教育废止后,依法执行劳动教育的人员将被解除劳动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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