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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不需要交生活费。 《拘留所条例》 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
刑事拘留期间,不需要交生活费。 《拘留所条例》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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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押在拘留所期间,不必交纳伙食费。如果希望伙食好一点,那么需要自己单独掏钱开小灶。根据《拘留所条例》(国务院令第614号)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根据国家的规定,拘留所的伙食费每天7元,但根据地方经济可以适当调整。从2006年起,广东各地拘留所在押人员的伙食费用均由同级政府财政承担,在押人员不花钱,其中广州拘留所在押人员的伙食费是人均每天8元(早餐2元,午、晚餐各3元)。北京虽然看守所内提供的标准餐的市场价格只有不到10元钱,财政负担。但是被关押人员拥有一个银行账户,其家人可以往这个帐号里存钱,被拘留者用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周末进行订餐,一般有方便面、火腿肠、鸭蛋等,到下周前三天,这些食品就会送到被拘者手中。
刑事拘留期间,不需要交生活费。 《拘留所条例》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根据公安部2009年11月公布的《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国家规定计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项目和支出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者收取任何费用。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用由被拘留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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